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四节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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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