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四节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四节 决定与送达
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