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三节 审查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