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以及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监督笔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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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