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一)海关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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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