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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