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