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