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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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