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第十八条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