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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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