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