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五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四)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五)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