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三条

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作为一个卫生许可证发证单元,单独申请卫生许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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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