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一节 申请第十三条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作为一个卫生许可证发证单元,单独申请卫生许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