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