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