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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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