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