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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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