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