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