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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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