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