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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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