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