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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