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