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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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