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存托凭证的发行

第七条

申请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仅面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可以简化核准程序,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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