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章 存托凭证的发行第六条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