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存托凭证的发行

第六条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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