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宜,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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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