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等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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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