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