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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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