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存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经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更换存托人、责令存托人更换托管人、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由其担任存托人的申请文件、取消存托人资质等监管措施。 存托人中参与存托业务的人员,在任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接受他人赠送存托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