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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