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