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接受他人赠送存托凭证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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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