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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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