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