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二)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存托凭证发行核准; (三)保荐人在存托凭证发行、上市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存托凭证、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存托凭证; (六)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存托凭证市场; (七)证券服务机构在为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