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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