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