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四十三条

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准予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存托凭证; (二)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如果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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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