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第四十一条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