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四十条
存托凭证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存托凭证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存托人应当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行使提供必要保障。 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存托人应当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并将卖出所得扣除税费后及时分配给存托凭证持有人。基础证券无法卖出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存托协议中作出合理安排,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