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第三十八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其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安排,不得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