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与其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安排,不得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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