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第三十六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