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五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权益相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对投资者保护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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