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第三十四条向投资者销售存托凭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事项。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