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第三十三条存托人不得买卖其签发的存托凭证,不得兼任其履行存托职责的存托凭证的保荐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