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三十三条

存托人不得买卖其签发的存托凭证,不得兼任其履行存托职责的存托凭证的保荐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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