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三十二条

存托人应当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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