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三十一条

存托人、托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存托人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事先征求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并按其意愿办理,不得擅自行使相应权利或者处分相应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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