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