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二十九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托管基础财产; (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等相关事项; (三)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托管基础财产; (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等相关事项; (三)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