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二十九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托管基础财产; (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等相关事项; (三)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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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