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二十七条
存托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并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 (二)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的托管职责。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建立并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 (四)办理存托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五)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通知等文件; (六)按照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七)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议案时,存托人应当参加股东大会并为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行使表决权;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