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联络事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