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联络事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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