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同步在境内市场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