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持有或者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包括持有或者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的主要资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内实体运营企业的主要资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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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