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并及时就可能对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披露临时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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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