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五条
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