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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