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一条

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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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